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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处罚标准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08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贤与江某南在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2组石渣湾干农活时,邱某贤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江某南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由于风大引燃山林。

    邱某贤和江某南等人在灭火过程中及时报了警,并于当晚11时在凡奎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将山火扑灭。事件发生后,邱某贤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实地考察,火灾共造成村民森林17处,面积9.21公顷,烧毁树木5526棵(含幼树2210株),累计积水量74.601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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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裁定,被告邱某贤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应予处罚。事件发生后,邱某贤能主动自首,得到了受影响村民的理解,可以从轻处罚。初审法院判处邱某贤纵火罪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第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实践中,在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构成失火犯罪的情况下,一般在法定的基本量刑档次内给行为人裁量刑罚。也就是说,失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一般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档次内裁量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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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野外焚烧枝草而引起火灾的刑事案件。事故发生在西南地区的大巴山。由于山区人民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的警惕性不高,防火意识淡薄,经常在林区进行农业耕作时焚烧野外的秸秆和杂草。

    与城乡火灾案件不同,犯罪发生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森林火灾一旦发生,就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危及公众安全。安全,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此案的判决警告公众,滥伐滥杀破坏环境资源的非法活动,以及在野外焚烧枝草引起的森林火灾都可能构成犯罪。

    依法审理此案,有利于推动社会各界提高森林防火和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森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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