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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8/23 19:56:34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9日,被告人田某强在泌阳县官庄镇某村的水泥路上,见女童胡某一(2011年3月10日出生)无人看管,遂心生歹意,将被害人胡某一抱至该村东南方向石桥村的一块玉米地中进行猥亵。后因胡某一哭喊,田某强怕事情败露,决意将胡某一杀害,其用双手掐住胡某一的脖子,直到田某强一位以为胡某一已经死亡,之后慌忙逃离现场。第二天的早晨,已经苏醒过来的胡某一幸好被附近村民发现送往医院。经过法医的鉴定:胡某一身体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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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经过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强猥亵儿童致人重伤,之后又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一种行为罪,只要行为人有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对一个公民的个人权利,无论受害人实际上是死亡,无论如何杀人的准备阶段,尝试,或者故意犯罪的中止,构成犯罪的,应申请调查。田某强猥亵被害人胡某后,怕其罪行暴露,将其杀害。由于他的遗嘱以外的原因,他没有造成受害人的死亡。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未遂罪。罪犯受到较轻的处罚。基于被告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的程度,和主观恶意,法庭惩罚田某强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死刑缓刑和限制的减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第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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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田某强在案发前两次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五年。他的前两次徒刑改造并没有给他带来真诚的悔过的结果。相反,还加剧了他心理黑暗面的发展,扭曲了他灵魂深处的思想。这一事件表明,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有必要建立留守儿童保护系统符合每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如留守老人保护团队,留守妇女和儿童共同防御团队,和村(社区)儿童公安联合国防小组等,为孩子建立一个完全覆盖网络的安全。同时,加大对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铲除危害儿童安全的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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