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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19/1/10 18:38:55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蒋某业在杨某贤的请求下,携带了一套短信群发设备(又称“伪”),该设备可以不接入电信企业公共移动通信网络,直接向移动通信用户的移动终端发送短信。到钦州市,利用设备将杨某先开的全优家居店的营销信息发送到某移动通信公司用户的手机上。

    13日下午,被告人蒋某业搭乘家居店员工钟晋年驾驶的桂NY9158面包车在钦州市市区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信息。4月14日下午,被告人蒋某业驾驶桂NY9158面包车继续在钦州市市区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信息,至当天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蒋某业在钦州市东风市场东门旁被巡逻的民警抓获,“伪基站”设备被当场查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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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统计,被告人蒋某业于14日下午使用“伪基站”设备获取手机“IMSI”号33793个,造成至少33793名手机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

    经钦州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和无线电监测站检测:1。未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的无线电传输装置;2.手机接入(发送短信)功能验证通过;3.通过验证阻断手机接入公共基站信号功能。

    裁判结果: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某业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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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被告人蒋某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业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时间较短,且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蒋某业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蒋某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蒋某业有期徒刑三年。

    南昌刑事辩护网小结:

    近年来,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的现象日益猖獗。一些人利用它非法获取公民的个人信息,一些人非法经营广告业务,发送虚假广告,甚至进行欺诈等犯罪活动。“伪基站”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入网许可和无线电传输设备型号批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索手机用户信息、向未指定用户的手机强制发送短信的功能。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非法占用。公共移动通信频率部分屏蔽公共移动通信网络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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