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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买来路不明的东西可能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7/5/21 9:26:41

    当林购物的时候,他遇到一个年轻人卖给他一个低价的苹果手机。九成新的新款iPhone7手机,市场价格在6000元左右,而这位年轻人只卖1000元,后来公安机关通知他上交手机还给失主,因为卖给他手机的年轻人是小偷,问:林的行为构成犯罪吗?

    律师的回答:

    01林知道这是犯罪所得,还买了下来。这种行为构成隐瞒或者隐瞒犯罪收益的犯罪。虽然这个年轻人没有告诉林手机的来源,但林被认为是知情的。知道这个罪行意味着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林应该知道,这款手机的市场价格是6000多,而林书豪只卖给他1000元。很有可能是偷盗得来的,林所购买的物品来源不明,价值超过3000元,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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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链接:

    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

    巜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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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认定窝赃、销赃罪的“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的,就可以认定。

    关于”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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