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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和强奸未成年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19/9/7 21:44:16

    案件详情:

    2014年6月初某日下午,被告人吴某超从独自在其家中喝酒,听闻隔壁传来敲门声,开门发现是被害人曹晓雅(时年11岁)后即起色心,将曹晓雅哄骗至其家中卧室,不顾曹晓雅的反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

    同年7月某日,吴某超从在街上遇见曹晓雅后,强行将曹晓雅拉至上述地点,再次奸淫曹晓雅。

    同年8月初某日,曹晓雅与同学寻某琪、孙某霞、蒋某梅等人在南宁华侨投资区华侨城小区玩耍时遇到吴某超从,吴某超从叫曹晓雅等四人去他家玩耍。曹晓雅等四人去到吴某超从家后,吴某超从又将曹晓雅拉至卧室,奸淫了曹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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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超从以暴力手段奸淫未满十二周岁的幼女,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超从犯强奸罪成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第(3)项、第(4)项的规定,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法院在选择从重处罚时,更应体现依法严惩。

    同时,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吴某超多次强奸被害人,其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正常学习和生活产生了巨大影响,在量刑时也应考虑从重处罚。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超目无法纪,强奸了生理、心理等方面不成熟的幼女,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和后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犯罪的性质比较恶劣。结合我国一贯坚持“最大保护”、“最低容忍”的思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予以从重处罚。吴某超因强奸被判处七年零六个月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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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小结: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奸淫幼女被判刑的典型案例。未成年人因身心发育未完全,对自身行为的控制能力较差,加上缺乏法律意识,容易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等严重犯罪,不仅对被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对自身成长也会造成不利影响。在本案中,被害人曹晓雅遇害后出现多疑、敏感、怕生等精神问题,黄天强因犯罪入狱,势必也会对他的成长道路造成影响。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应更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法律知识教育,减少此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这是一个典型的案件,一个未成年人被判处通奸未成年女孩。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育不健全,对自己的行为控制能力差,法律意识不强,容易犯罪。青少年犯下强奸罪等严重罪行,不仅对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也对自身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在本案中,受害人曹晓雅的多疑、敏感、怕生等心理问题、吴某超的犯罪入狱,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其成长道路。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和法律知识教育,减少此类对未成年人伤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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