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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刑事常识 > 被抢劫后开车追歹徒把其撞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被抢劫后开车追歹徒把其撞死,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

发布时间:2020/5/27 5:27:26

    案件详情:

    2004年8月1日22时40分,被告胡某一驶一辆浅绿色湘AT4758捷达出租车,接待两名男性乘客前往长沙市远达路君凯酒店附近的南湖市场。当他们走到旺德府建材超市,两个迫使胡某一偷超过200元的现金和TCL2188银电话用刀从他,并把车钥匙扔出窗外,然后下车逃走了。当胡某一从地上取回钥匙启动汽车时,两个人已经消失了。胡某一立即开车去寻找。到了三角坪前的一号40号,浩百联家建材区,他们发现自己正要坐车。那辆从事商业的摩托车逃走了。在摩托车没有启动的情况下,胡某一用摩托车的前轮撞击了摩托车的前轮。两名男子被迫跳下摩托车,逃往南湖布艺城。胡某一继续追着他。迫使其中一人在栏杆上僵持了大约10秒钟,然后这名男子跑到了布城的溪头楼梯。胡某一在第三级台阶上把他撞倒。胡某一死于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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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胡某一的碰撞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人身权利和公共利益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具有正当防卫的目的。

    胡某一碰撞发生在姜维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时,徐某星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时,胡某一碰撞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防御的时间条件。在财产犯罪中,犯罪分子犯罪完毕,被害人仍有时间夺回自己的财产后,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是否仍在进行,或者被害人是否仍能实施正当防卫,学界尚无定论。然而,主流权威观点认为,在本案中,应当认定违法侵权行为并未终结,受害人仍有行使合法辩护的权利。

    胡某一的追求仅限于对其造成非法侵害的徐某星二人,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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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在本案中,徐某星及其同伙抢劫现场,逃离现场。对胡某一的侵权行为已经结束,胡某一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辩护人对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受理。作为普通公民,胡某一可以采取逮捕、转移犯罪嫌疑人的自救行为,但采取的方式必须与自救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汽车高速撞击人的严重暴力伤害行为显然超出了自救行为的范围,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法院也驳回了辩护人关于胡自救行为合法合法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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