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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法律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8/2/22 11:58:30

    案件详情:

    2003年2月1日,被告人吕某雨的姐姐肖某琪(已判决)与谭某可、顾某凯(另案处理)商量,由肖某琪联系给谭某可的侄子武某天买个朝鲜妇女做媳妇。肖某琪在其父亲石某一(已判决,下同)的帮助下与吉林省和龙市的表姑赵某法(已判决,下同)联系此事。2003年10月21日,被告人吕某雨在其父石某一的帮助下,以5,500.00元的价格从赵某法处,收买朝鲜妇女曹某达并带回霍林郭勒市。后曹某达逃脱并被公安机关解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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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0月23日,被告人吕某雨以7,500.00元的价格(实付3,500.00元)从赵某法处将买来的朝鲜妇女井某囡带回霍林郭勒市,由于井某囡年龄小,未找到合适的买主,一直住在被告人吕某雨经营的振鑫酒家。12月9日,井某囡从振鑫酒家脱逃后被通辽铁路公安局解救。

    2003年12月4日,被告人吕某雨以6,500.00元(实付4,500.00元)的价格从赵某法处收买朝鲜妇女元某某并带回霍林郭勒市,与井某囡一起住在振鑫酒家。12月14日公安干警在振鑫酒家将元某某解救。

    2003年12月案发后,被告人吕某雨潜逃,2011年11月27日在山东省青州市被抓获。被告人吕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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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某雨无视国家法律,以出卖为目的,收买并贩卖妇女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吕某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吕某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00元。

    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基层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特殊打击绑架,积极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贩卖妇女和儿童的救助,并呼吁群众报告和公开犯罪的绑架和贩卖妇女和儿童。——自觉反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设立“打拐”热线,接受群众举报,对提供重要犯罪线索和协助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要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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