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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伪造合同骗取拆迁款,是合同诈骗还是贪污?

发布时间:2020-08-26

    被告老李利用北京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协助政府进行拆迁补偿工作,通过伪造土地租赁合同,捏造经营事实,骗取国家拆迁补偿资金500万元以上。其中,被告老王知道老李骗取了拆迁补偿款,仍在老李的指示下。参加了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合作协议,并以被拆迁人“协议”的名义签署了《非住宅拆迁补偿协议书》,其后向群众发放赃款10万元。

    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作为国家官员,被告老李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老王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国家拆迁资金并非法占有。两名被告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检察院指控老李和王老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是明确的,证据是可靠和充分的,但定性是错误的,法院应予以纠正。由于所指控的欺诈行为显然利用了老李的立场,符合法律关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因此应认定老李和老王犯有贪污罪。老李和老王犯下的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老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要犯罪者。案后认罪并悔,部分被盗财产已被追回,依法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老王在共同犯罪中扮演次要角色,是从犯。他如实地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并在亲戚的帮助下归还了所有非法所得。依法给予他减刑,缓刑。对于老王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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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贪污罪:

    1.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官员。2.侵权是公共财产。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人民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或专项资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意图。4.行为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性通过其他手段挪用,盗用,欺诈或非法占用公共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

    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

    1、被告人老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2、被告人老王犯罪贪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3、责令被告人老李、老王退赔五百一十八万五千元,发还房地产开放有限公司。案中扣押的财产价值发生变更后,以变更后的价格和案中扣押的人民币100,000元抵销了上述退还的赔偿金。不足部分命令被告老李和老王继续退还赔偿金。

    该案涉及案件性质的问题,主要是区分合同欺诈罪和贪污罪。案件事实的性质应从犯罪构成方面确定。本案主要从主犯老李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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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刑事辩护网小结:

    综上所述,现实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是复杂而交织的,这种犯罪与刑法中另一种犯罪之间的界限和区分并不总是很清楚。这就要求裁判员需要依靠扎实的商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以及高度敏锐的洞察力,才能发现并确认案件事实的独特细节。通常,这些容易被忽视的情况最终决定了案件的性质和方向。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人们发现犯罪手段的实施与工作的便利有关,最终被确认为贪污罪,而不是依法进行合同欺诈,这是犯罪行为的体现。深入探讨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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