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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被告人商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6月中旬以来,江某暂住在商某租住的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文化路一出租房内。二人同住期间,商某向许某、罗某、及韩某(未成年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0次,约4克,其中9次指使江某送货。2016年7月21日,公安人员在商某租住处将其与江某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6.9克。综上,商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0.9克。
案件分析:
法院认为,被告人商某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商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多次、向多人贩卖,应依法惩处。商某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且贩毒对象部分为未成年人,应依法从重处罚。商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商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5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贩卖毒品判刑多少年,要依据贩卖毒品的数量和毒品的类型而定,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不论数量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走私、销售、运输、制造的毒品数量多的,未加工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法律小结:
未成年人吸毒比例高是当前吸毒和毒品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思想不成熟、分辨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强、易受毒品诱惑等特点,控制和指导未成年人从事毒品犯罪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上述案例就是利用未成年人销售毒品和向未成年人销售毒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尚通过为江某为未成年人提供食宿来拉拢和控制江某,并多次指示江某将毒品送交毒品买受人,将毒品卖给未成年人。人民法院根据商某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对其从重处罚,更好地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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