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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2014年6月一天晚上,赵某某和母亲张某、二哥王某以及三个孩子(一个10周岁,两个5周岁)在家中吃饭。王某的妻子有一个弟弟宋某,王某和妻子一直因为婚姻的事情争执不休,宋某得知了此事,此时登门来给姐姐出气。宋某提前准备好了一把剔骨刀戴在身上,在双方争执逐渐激烈演变成武斗后,他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剔骨刀,刺向了张某和王某。张某被捅伤颈部,王某颈部、背部和腹部都被捅伤。
赵某某见状,一时情急在将宋某手中剔骨刀打落后又捡起来捅向了宋某,宋某背部被捅伤。事后,几人被送往医院,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一级,宋某伤情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法院判决,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缓刑两年执行。而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案件分析
这是一起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赵某某的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宋某上门为姐姐出气,却带刀刺伤了张某和王某,且当时位于现场的还有三个的未成年的孩子,面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从主观方面上讲赵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宋某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而产生的具有紧迫性、必要性的防卫行为。因此,赵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构成的必要条件
2014年7月,霍州市检查院以赵某某持刀刺伤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他批准逮捕。
2020年7月31日,霍州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将赵某某的行为定性为正当防卫。同时决定通知公安机关予以撤案处理,并以书面实行答复申诉人案件处理结果。
8月4日,公安机关正式决定撤案。
法律小结
什么是正当防卫?
在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有这样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怎样认定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五、对不法侵害行为人,在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时,所造成损害的行为。
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个人斗殴或者多人斗殴,对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觉得吃亏,对他人的反击,不属于正当防卫。
2、想象中的不法侵害行为。比如说自己走在路上,对方一抬手,你就以为对方要来打自己,但是对方并没有打,而是跟你打招呼。
3、对尚未开始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暴力行为。对方还没有对你实施实际的不法侵害,而你却先下手为强,不属于正当防卫。
4、开始属于正当防卫行为,但是后来用力过猛导致的侵害行为,也不属于正当防卫。比如说刚开始对方动手打你,然后你用手抵抗,防止对方打到重要部位。后来对方停止暴力行为,你又下死手要报仇雪恨,于是把对方打残了,明显不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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