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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紧急避险”?怎样认定是”紧急避险“行为

发布时间:2016/4/5 6:50:01

    案件详情

    2018年12月7日,是陈某妻子的生日,晚上他邀请朋友到他家吃饭给妻子庆生,期间还喝了不少红酒。晚上11点左右,陈某妻子打算上楼休息,可是却突然失去意识摔倒在地,嘴里还不断冒出白沫。陈某当即让女儿帮忙打电话拨打120,电话接通后得到了附近没有急救车辆,需要临时调车,到达时间不确定的回复。妻子昏迷不醒、家人和邻居也没有可以开车的,自家位置还太偏远无法迅速联系到出租车,无奈陈某只得自己驾车送妻子去医院,在附近医院进行抢救。之后,警方将陈某当场查获,经过酒精检测鉴定,确认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远远超出醉驾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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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

    公安机关确定好相关证据后将此案移送至了江阴市检察院,检察机关通过审查后判定,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陈某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现向法院上诉,对其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驶责任。

    法庭上,公诉机关指控陈某酒后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罪名,陈某没有任何异议。在辩护时,他的辩护人指出:“本案事出有因,当时情况紧急,妻子突然昏倒,身边人没有一个可以开车,还因为家所在地方偏远,又正值深夜,无法迅速联系到出租车,为尽快让妻子就医得到救治陈某才不得已醉酒后驾车行驶;深夜行人稀少,驾车到医院的路途较近,且一路行驶过程中并未发生事故,由此使得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在被警方捕获后陈某高度配合他们的工作,并如实供述一切,悔罪态度较好,且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案主法官认为,“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实行酒后驾车的行为给正在面临生命危险的妻子创造了良好的就医机会,且并没有危害社会公众安全性的故意行为。结合当时情况,陈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对社会公众安全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少,且行驶过程中并未造成交通事故。该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所需要具备的多项必要条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紧急避险,依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2019年底,江阴法院依法准许江阴检察院撤回对陈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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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小结

    什么是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

    怎样认定是紧急避险?

    这种行为的认定非常严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⑴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⑵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

    ⑶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⑷具有避险意识;

    ⑸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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